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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建市施函[2018]18号】,建筑劳务改革!专业化、制度化建筑用工大势所趋! -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

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市施函[2018]18号,明确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这预示着建筑劳务用工专业化、制度化及实名制真的要全面来临了。

住建部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筑企业不得聘用未登记的建筑工人!

1、明确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等管理主体的职责,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初步搭建起各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职责体系。

2、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3、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4、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平台系统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5、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用工方式的不同,管理办法将建筑企业划分为两类:承包企业和建筑用工企业。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尝试转型,这些群体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第一、身无长技的老一辈农民工

在住建部“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创新考培模式,技能鉴定机构应充分依托大中型项目开展技能鉴定。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明确相关费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训。

很明显国家出台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培育新一代产业工人,有技术、有职业资格、身份透明,还享受社会福利,让农民工像国外建筑工人一样过上体面的生活。

然而现实却是很多老一辈农民工干的都是体力活,没受过什么职业技能培训,连智能手机都不怎么会用。这部分群体如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管理机制,不能按时完成职业技术培训,那么两年后就没有施工企业敢聘用他们了。

不过到2020年,60后、70后农民工差不多也有五六十岁了,到了该退休的年龄,届时有无实名制,对他们来说其实也无所谓。

第二、没实力的包工头

包工头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

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

包工头有几个等级,级别越高利润率越高。

最高级别是挂靠建筑公司的大包头即包工包料;第二级是中包头即劳务公司或个人,包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第三级是清包头,即只包工不包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第四级是各项专业分包头即农民工头领;第五级即包工头行业中的最低级别,一般是现场代班。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现在要革新这个行业是大势所趋。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或劳务公司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再由包工头或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因此前几年,农民工讨薪、包工头讨薪极端事件不绝于耳,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建筑工人实名制之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直接获取建筑工人的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等信息,自己组建施工队伍,不再需要包工头这个中介。

到时候,有实力的包工头成立自己的专业公司,没实力的就只能面临失业。包工头这个代名词,以后也会渐渐消失。

第三、没资质的劳务公司

针对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住建部“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等多项要点:

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

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企业(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搁在以前,有实力的包工头还可以组建个劳务公司,但是这条路马上要被堵死了。从2016年起,就有不少省份试点取消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设立专业作业资质,到2020年,这项政策将逐渐推广到全国。

说白了,以后不存在什么劳务公司了,劳务分包合同你也签不了了,违法分包想都别想。你想转型专业分包公司,可以,但你必须具备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还要为建筑工人买社保、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起现代企业化制度。

举个例子,二狗以前是个包工头,后来干脆成立了劳务公司,他把村里的张三李四七大叔八大侄都收进这家劳务公司,啥活都接,有钱就干。但是没了劳务企业资质,他需要转型专业作业企业,二狗只好把原来公司里干杂活的辞了,把剩下精壮的培训一下,建立了个脚手架搭设专业公司,继续未竟之事业。

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劳务公司可能因缺乏企业管理经验而破产。

未来的用工趋势是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所以不管是农民工,包工头还是劳务公司,如果不想被社会淘汰,最好顺应趋势,提前布局,谋划转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原文链接:http://www.mohurd.gov.cn/zqyj/201805/t20180514_236039.html

附件1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 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 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 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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