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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要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做好市场调节,应对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及其连带影响。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合,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为加大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会议确定,一是引导民航企业与金融机构用好用足应急贷款政策。加强对文旅企业及线下零售、住宿、交通运输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定向金融服务。继续做好对制造业升级发展的融资支持。二是进一步加强小微金融服务。试点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评价体系,提高融资便利度。支持发行不低于300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确保银行业普惠小微贷款实现增速、户数“两增”,确保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长30%以上。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做好区域融资支持,促进相关地方改善营商环境和金融生态。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会议要求,要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做好市场调节,应对大宗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及其连带影响。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合,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据中国经济时报,5月10日,国内钢材市场大幅拉涨,兰格钢铁云商平台监测数据显示,三级螺纹钢单日涨幅达389元/吨,热轧卷单日涨幅369元/吨。期货市场方面,铁矿石、热卷、螺纹钢主力期货均涨停。外围市场方面,5月10日,美国中西部钢厂热轧卷价格上涨12美元/吨,欧盟钢厂热轧卷价格上涨16美元/吨,日本市场热轧卷价格上涨15美元/吨。国内市场方面,5月10日,兰格钢铁全国综合钢材价格上升至6510元/吨,单日涨幅6.9%,突破2008年的前期高点,创下历史新高。
5月10日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6234.00,日环比上涨8.59%。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重点城市:北京6290元/吨,上涨490元/吨;上海6120元/吨,上涨440元/吨;广州6250元/吨,上涨470元/吨;西安6180元/吨,上涨500元/吨。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中心消息,市场反馈,近期山西地区天气晴好居多,市场需求向好,厂家出货量走高,加之原材料上涨、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水泥生产成本大幅上调。为提升盈利,5月9日-10日山西太原、吕梁、朔州、忻州、晋中、阳泉等多地主要厂家陆续通知上调水泥价格20-30元/吨,主流落实幅度预计以20元/吨为主。
据市场反馈,近期甘肃平凉地区需求表现一般,一些大型项目施工接近尾声。但受原材料价格上涨,水泥生产成本增加,8日起区域主要厂家针对散装水泥出厂上调20元/吨。
此外,据市场反馈,随着京津冀地区环保监督加严,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水泥及熟料生产成本增加,5月8日-10日北京、天津及河北北部唐山、承德等地主要企业尝试通知上调水泥价格40-60元/吨。
据统计,截至2021年5月6日,沿江港口碎石均价102元/吨,机制砂均价120元/吨,天然砂均价148元/吨。碎石均价同比上涨2.15%、机制砂均价同比上涨7.21%、天然砂均价同比上涨3.27%。
2021年长江港口砂石价格与2020年同期相比,天然砂、机制砂、碎石价格均高于同期水平,两年之间价差逐步拉大。据统计,天然砂价格高于同期4.68元/吨,机制砂价格高于同期8.07元/吨,碎石价格高于同期2.15元/吨。
五一节前,全国混凝土价格指数报146.40点,环比上涨0.47%。与去年同期相比,价格回落3.59%。分地方均价来看,江苏、浙江、上海和海南上涨10元/方左右,陕西和青海上涨6元/方左右,甘肃上涨0.11元/方。
华东地区价格偏强运行。近日天气晴好,江浙沪地区市场需求较好,厂家出货量走高,原材价格持续上涨,整体行情呈上涨趋势。近期浙江市场需求向好,3月下旬以来浙江地区水泥价格连续推涨,整体来看,目前浙江地区原材水泥价格普遍高位运行,混凝土成本较高,价格震荡偏强运行。据了解,杭州地区水泥、砂石、矿粉等原材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上涨,导致混凝土成本大幅提升。加之杭州工程项目较多,混凝土需求较好。为提升盈利,价格通知上调10元/方左右,后期将继续偏强运行。
铜价格从年初的58000元/吨左右一路上涨。5月10日,长江现货1#铜价:77050元/吨,涨2770元/吨,广东现货1#铜价:76950元/吨,涨2800元/吨。
据榆林煤炭交易中心消息,5月11号中午12点开始方家畔煤矿次原煤最新价格850元,面煤881元,三八块892元,籽煤896元。面煤上涨140元/吨,三八块上涨153元/吨,籽煤上涨147元/吨。
郝家梁煤矿从5月11日中午12时起各种煤价调整为:混煤为900元/吨,面煤900元/吨, 破碎面900元/吨。以上均为现金价,望新老客户周知,及时开具调价单。
麻黄梁煤矿混煤价格上涨60元/吨,过筛面煤上涨70元/吨,籽煤、块煤均上涨80元/吨,现执行价格混煤840元/吨,过筛面煤860元/吨,籽煤860元/吨,3-8块860元/吨。
2021年5月我市玻璃、铜、钢材等材料大幅上升,相对4月份上涨幅度分别为 3.8 %、 11.6 %、 17 %左右。依据省造价总站《关于做好建筑材料指导价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建价函﹝2017﹞30号)精神,请建设市场发承包双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在签订施工(购销)合同中要把建筑材料价格风险作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予以重视,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材料价格风险,尽可能减少由于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给发承包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近期,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我市钢材、铜、铝、水泥、砂、砼类相关建筑材料及苗木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请建设各方主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特别是在签订施工、购销合同时,需及时注意市场行情变化,有效管控因材料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受宏观经济及市场供求关系影响,2021年5月以来我市钢材、铜、铝材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请建设各方主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购销合同)时要重视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内容,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合理分摊材料价格风险,将价格大幅波动对双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1年5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石油等部分原材料价格出现增长态势,导致我省建筑市场电线电缆、管材等部分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较2月份信息价,电解铜价格上调约6.5%,铝锭价格上调约9%,部分管材、风机、阀门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上调。希望建设各方引起关注,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上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上涨带来的工程价格风险。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3月22日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
近期我市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希望建设各方引起关注,在工程交易活动中充分考虑地方材料上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规避因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节后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增长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我市部分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方面已率先出现较大涨幅,相比2月材料信息价,目前螺纹钢已上调约5.5%、型钢上调约6%、中厚板上调约7%、镀锌钢管约上调7.8%、铜价约上调8.8%、铝锭价约上调10%,电线电缆、铝合金门窗等材料价格也出现上涨。随着原材料成本的持续增长,玻璃类、涂料类、沥青防水卷材类、pvc等管材类价格在近期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另外我市水泥价格在春节后虽有所下调,但随着熟料价格的上涨,工地复工需求全面恢复,预计水泥价格将有所调整;砂石方面随着市场需求回暖,预计也会进行调整。
我中心将加大材料价格的采集力度和频次,合理发布造价信息,并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在“海上花园城市”和“舟山造价”微信公众号发布建筑市场价格预警。
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很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都面临其对正在履行合同所产生影响问题的处理,特别是施工企业。对于自身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ppp合同、相关建设工程类特许经营合同,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合同对于钢材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问题处理约定情况,依据、参照、参考以下主要法律法规等规定,考虑是否可与建设单位等合同相对方协商或者提出索赔。必要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争议解决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最近几年,多地也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粤建市函〔2018〕20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强化建材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研判建材价格走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三、提高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价格争议的调解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8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陕建发〔2018〕28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由于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范围内的砂、石、水泥、干拌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近两个月以来,个别材料出现了供应严重紧缺的情况,从而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做好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应对,按照市场风险共担的原则,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去产能和加强环境治理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下,全国建筑材料价格普遍上涨。深圳市属于矿产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砂、石等原材料主要靠周边省市供给,受上游市场影响较大,引起砂石、混凝土价格涨幅较大,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6号)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由发承包双方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禁止在施工合同中设置不调差等无限风险条款。
二、风险共担,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签封闭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如施工合同中对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调差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2018年7月以后(含7月)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予以调整。
三、提高工程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在招标备案环节书面承诺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无限风险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建材调价条款,按公平合理原则,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月17日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