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其他人员应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7.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1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含临时占用道路的)。
(4)拆除工程。
(5)施工许可证办理。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7.依法实施拆除工程,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8.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9.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10.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1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2.2 建设单位发包管理
1.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2.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4.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5.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3 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4.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4.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施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建立起覆盖所有职能部门及员工、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法规要求和岗位调整及时补充修订。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3)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管理目标。
3.施工单位每年年初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施工单位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不断持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1.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其他人员应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5.2.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实施的机构或岗位。
2.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3.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4.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下列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实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单位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5)施工单位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6)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巡视。
6.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单位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表1-1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 | 配备标准 | |
建筑施工总承包 | 特级资质 | 不少于6人(综合类6人或土建类4人和机械类2人) |
一级资质 | 不少于4人(综合类4人或土建类3人和机械类1人) | |
二级及以下资质 | 不少于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人和机械类1人) | |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 | 一级资质 | 不少于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人和机械类1人) |
二级及以下资质 | 不少于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 |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 | / | 不少于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
5.2.2 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施工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施工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3.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表1-2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 配备范围 | 配备标准 |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配置 | 1万平米以下 | 不少于1人(综合类) |
1万~5万平米 | 不少于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 |
5万平米以上 | 不少于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 人和机械类1人) |
|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合同价配置 | 5000万元以下 | 不少于1人(综合类) |
5000万元~1亿元 | 不少于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 人和机械类1人) |
|
1亿元以上 | 不少于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 人和机械类1人) |
5.2.3 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表1-3 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分包类别 | 配备范围 | 配备标准 |
专业承包单位 | \ | 应当配置至少1人(综合类),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
劳务分包单位 | 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 | 1人(综合类) |
施工人员在50人~200人 | 2人(综合类2人或土建类1人和机械类1人) | |
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 | 应当配备3人(综合类3人或土建类2人和机械类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
5.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规模、管理体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3.施工单位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随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5.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须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
5.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2)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10)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4.施工单位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应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施工单位各管理层应定期对下一级管理层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和考核。
7.施工单位各管理层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应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
8.施工单位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类使用台账,应定期统计,并报上一级管理层。
9.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范围和管理要求。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项目部应对其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分包单位须在支付的工程款中优先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10.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1.方案编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2.现场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4)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6)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7)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安全总监或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8)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9)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5.6 安全教育培训
1.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在每年年初编制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教育培训的类型、对象、时间和内容,依照计划节点按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对象应包括企业各管理层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以及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
(4)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班组)、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规定参加企业注册地所在的住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应每年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3)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表1-3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序号 | 人员类别 | 初次培训时间 | 再培训时间 |
1 | 主要负责人 | ≥32学时 | 每年≥30学时 |
2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32学时 | 每年≥40学时 |
3 | 其他从业人员 | ≥24学时 |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重新组织培训 |
3.从业人员
(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安全操作规程;
3)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
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
(2)新进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3)工程项目应定期对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安全教育。
(4)施工单位应结合季节性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施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5.7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5.7.1 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复查,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2.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2)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管理行为和实物状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3.施工单位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4.施工单位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宜按隐患类别分类记录,定期统计,并应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类别,制定实施治理措施。
5.施工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6.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5.7.2 施工项目部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1.定期安全检查
施工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应覆盖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等地,留存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责任人按时整改。
2.日常安全巡查
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施工作业班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本班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填写安全监督日志。
3.其他安全检查
施工项目部应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及节假日安全检查。
4.施工项目部对检查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应按照“五定”原则(定责任人、定时间、定资金、定措施、定预案)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5.8 施工现场带班
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2)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3)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隐患。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5.9 安全验收
1.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安全验收制度,明确验收种类、验收人员。各类安全防护用具、架体、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2.验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脚手架及模板支架等。验收时应明确验收的内容,参与验收人员、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方式等。
3.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材料、构配件、机具、吊索具等,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安全验收。
4.各类验收必须留存纸质版验收资料,参与验收的各方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表1-4 安全验收种类图
安全验收种类 | 项目 | 公司 |
一般防护设施、各类临边、孔洞、安全通道、安全网等 | 责任工程师组织验收,安全部门和分包单位参加验收 | / |
临时用电工程、中小型机械设备 | 机电负责人或责任工程师组织验收,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分包单位参加验收 | /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及分包单位参加验收 | 技术部门、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派人参加(或委托授权) |
大型机械设备、起重设备、施工电梯 | 生产负责人组织验收,责任工程师、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安拆单位参加验收 | 设备部门、安全部门派人参加(或委托授权) |
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 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项目安全、消防人员参加验收 | 安全部门抽检 |
5.10 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划、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管理文件等的要求进行。
2.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危险因素,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程序要求。
(2)风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过程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
4.施工单位应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交底人员、参与人员、交底内容、交底频次、交底部位等相关内容。
5.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
6.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三方留存备查。
5.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1.应急预案编制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施工中潜在的风险及其类别、危险程度。
2)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权限。
3)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置、选择、使用方法和调用程序,为保持其持续的适用性,对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
4)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的选择和采用。
5)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或本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6)组织抢险急救、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和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等。
2.应急响应及事故处置
(1)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事故。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5.12 危险作业管理
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作业进行识别,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2.施工项目部应实行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制度,由责任工程师申请,生产经理和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安全部应对危险作业活动进行监控。
3.施工项目部进行危险作业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施工单位危险作业相关规定进行实施、验收及监督工作。
6.1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3)参与或配合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4)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参与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7)处置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8)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6.2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1.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5.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6.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6.3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参与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6)审查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案、资质及人员证件。
(7)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6.4 安全监理工作落实
1.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6.5 安全监理危大管控
1.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3.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6.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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